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濟途徑
來源:太原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damslaybaugh.com/ 時間:2014-08-29 1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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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罪】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過兩種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 第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 第二,提起離婚之訴并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 因重婚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關系,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提起自訴。即使提起訴訟,由于重婚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重婚一方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受害人要取得此重婚證據,尤其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據非常困難,甚至根本無法取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法院會“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因此,如果重婚犯罪完全靠受害人提起自訴解決,很多重婚者就會逍遙法外,重婚行為就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這很有損我國法律的嚴肅性;同時,雖然從現象上看,重婚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個人的家庭婚姻關系,但其實質是行為人公然與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對抗,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重婚案件在我國雖規定為自訴案件,但不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也有權偵查,檢察機關也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正如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四十五條規定的,對重婚行為“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 法院在追究重婚者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條〈一〉項的規定,對重婚者的無效婚姻宣告解除。但這并不意味著受害人與重婚者的前一合法婚姻關系也會自然解除。受害人如果要解除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須另行提起離婚之訴,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受害人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重婚的一方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可合并審理,一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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