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結事實婚且生育子女后又與其他人結法律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太原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damslaybaugh.com/ 時間:2014-12-23 13:12:52
案情:
張女與王男于2000年按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生了一小孩。2003年二人因吵架,張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時間,王男即與另一婦女登記結婚。2005年1月張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王男的重婚罪。
在處理本案時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男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理由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劉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屬于重婚行為,所以按刑法的規定對劉定罪處 罰,但考慮到后婚的合法性,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男的行為并不構成重婚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王男的行為并不構成重婚罪。理由是:
從重婚罪的主體及主觀方面看。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顯然,就主觀而言,重婚犯罪 是故意犯罪,本文不再贅述。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 是構成重婚罪的主體要件。結合《婚姻法》(2001年4月修正)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 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 條:“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要求離婚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處理?!?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钡纫幎?,不難得出結論:1994 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夫妻,互為配偶。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結婚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就本案而言, 劉男與王女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或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所以劉男與王女之間根本沒有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相互間并不互為配偶。劉男并非“自己有配偶” 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體要求。
從重婚罪的客體方面看。同居關系不能成為重婚罪的直接客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婚姻家庭案件中,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施行后,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依法予以解除。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解釋對未辦理結婚 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梢姟巴雨P系”有悖立法精神,欠缺存在的合法性。自然,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尚未得到 認可,立法者更無需將其作為重婚犯罪的客體,用嚴厲的刑罰加以保護了。
其三,王男與另一村婦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的條件與要求,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而前者,雖是刑法上認為的事實婚,但后者的行為已經從法律上解除了前面的關系,因而,重婚的構成要件不具備了。
所以,王男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