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居關系的法律調整
一、同居關系的解除
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同居關系如何解除,實踐中,均是參照婚姻關系的解除辦理?;橐鲫P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協議方式,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其二,訴訟方式,即一方將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
同居是雙方自愿的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歸人民法院管轄。但該條還有例外規定,即若這種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條32條、第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