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高頻考點強化及法條對照
來源:太原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damslaybaugh.com/ 時間:2017-01-01 11:01:01
[考點記憶]
一、結婚
(一)禁止條件: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一方或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ǘ┦聦嵒橐雠c非法同居關系:
1、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施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 ,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婚姻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三)可撤銷婚姻
1、成立要件:(1)須有脅迫的故意。 (2)須有脅迫的行為。(3)脅迫須具有違法性。
?。?)須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期限: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受脅迫的一方結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ㄋ模o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定夫妻財產制:
1、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A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B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債務承擔:
夫妻共同負擔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
三、離婚:
?。ㄒ唬┱{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的限制: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ㄈ╇x婚后的財產處理: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ㄋ模p害賠償請求: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探望權:
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探望權的中止必須由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加以確認。
探望權中止事由:
?。?)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
四、養父母子女關系
?。ㄒ唬┍皇震B人的條件:
1、不滿14歲。
2、具備下列情況之一: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
(二)收養人的條件:
1、無親生、撫養子女。
2、有撫養能力。
3、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6、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養。
7、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該相差40周歲以上。
?。ㄈ┦震B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放寬條件:
1、不受不滿14周歲限制。
2、不受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3、不受年齡應該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ㄋ模┦震B關系的解除:
1、雙方合意。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夫妻共同收養的,共同解除收養關系。
?。ㄎ澹┙獬震B關系的法律后果:
1、養子女和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自行解除。
2、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一般不予補償。
[相關法條]
見《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二)》及《收養法》,略
[配套練習]
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無效婚姻?(1999年卷二第53題)
A.僅差兩天即達法定婚齡而登記形成的婚姻
B.表兄妹之間的婚姻
C.為取得巨額遺產而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
D.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在上訴期內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
[答案與解析]
答案ABD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痹摲ǘ挲g不得改變。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北硇置脤偃詢扰韵笛H,禁止結婚。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惫蔄B皆為無效婚姻?!睹裨V法》第134條第4款規定:“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惫蔇項屬無效婚姻。法律無關于結婚動機的禁止性規定,故C項不構成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