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應當返還
來源:太原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damslaybaugh.com/ 時間:2014-02-02 19:02:26
案情簡介:
原告(男)與被告(女)原系夫妻,現已離婚。離婚后,原告發現以自己名義開戶的活期存折中有4萬元在離婚前被取走,取款人不是自己,應該是被告,因為被告能夠拿到該存折并知道密碼。該4萬元在協議離婚時未作分割。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還該4萬元,但被告拒不承認是自己取走了該款。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4萬元中歸屬自己的一半,即2萬元。
律師觀點:
本案是本律師親自辦理的案件,本律師是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師。在審理中,被告拒不承認是自己取走了該4萬元。本律師申請法院到銀行調取了取款時留在銀行的取款憑條,交由被告辨認是否是她本人填寫并簽名,但被告拒不承認是自己填寫的。本律師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論為取款憑條上的字跡為被告本人親筆書寫。
本律師認為,該4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原、被告離婚時未經分割。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夫妻共有財產4萬元,且無法說明該款的用途和去向,也未用于購置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屬侵犯原告的夫妻財產共有權,應返還其中屬于原告所有的一半,即2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萬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點評:
本案重在證明是被告取走了錢,被告只要無法說明該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被告就是侵占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應當返還。
原告(男)與被告(女)原系夫妻,現已離婚。離婚后,原告發現以自己名義開戶的活期存折中有4萬元在離婚前被取走,取款人不是自己,應該是被告,因為被告能夠拿到該存折并知道密碼。該4萬元在協議離婚時未作分割。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還該4萬元,但被告拒不承認是自己取走了該款。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4萬元中歸屬自己的一半,即2萬元。
律師觀點:
本案是本律師親自辦理的案件,本律師是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師。在審理中,被告拒不承認是自己取走了該4萬元。本律師申請法院到銀行調取了取款時留在銀行的取款憑條,交由被告辨認是否是她本人填寫并簽名,但被告拒不承認是自己填寫的。本律師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論為取款憑條上的字跡為被告本人親筆書寫。
本律師認為,該4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原、被告離婚時未經分割。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夫妻共有財產4萬元,且無法說明該款的用途和去向,也未用于購置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屬侵犯原告的夫妻財產共有權,應返還其中屬于原告所有的一半,即2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萬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點評:
本案重在證明是被告取走了錢,被告只要無法說明該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被告就是侵占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