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重婚罪的證據
來源:太原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damslaybaugh.com/ 時間:2016-11-14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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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罪】認定重婚罪的證據
重婚罪的概念,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實踐中,結合事實婚姻,對以下兩種情況,可認定為重婚罪:
一、結婚一方(包括登記結婚和形成事實婚姻兩種情況,下同),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結婚一方構成重婚罪;
二、第三人明知他人已結婚,卻又與其登記結婚或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則第三人與結婚一方同時構成重婚罪。
以上兩大情形,若結婚一方與第三人領取結婚證書或取得結婚證明,認定重婚罪非常容易;但實際上很多人不會笨到再領取多份結婚證,這涉及到事實婚姻的認定問題,則不容易。
本文所說的認定重婚罪的證據,實質上就是指在重婚案中,事實婚姻證據的認定。所謂的事實婚姻,就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長期生活,周圍的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結合經手某案件證據,舉例如下:
1、受害者女方長達十幾頁的血與淚的自述;
2、某日報對受害者女方的采訪報道,涉及雙方認識、結婚登記、進而男方長期徹夜不歸、后發現男方與第三人共同生活等描述;
3、女方親取得男方與第三人共同生活地點周圍群眾的證詞若干份;
4、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女方生活苦難、女方控訴男方與第三人共同生活的證明;民政局開具女方生活困難的證明。
5、第三人的照片及曾工作的單位地址及名稱的線索;
6、男方與第三人生小孩的所在醫院地址名城(后查實沒有以他們名字登記的記錄,估計已化名)
7、許多男方居住地點群眾的聯系電話和地址等線索(涉及兩個地點)
結合事實婚姻的概念,不難看出上面的證據是不充分的。
首先,要證明時間上必須“長期”,一般認為三個月以上才可算之為長期,本案中由于群眾的證言可反應出來,時間跨度較長,認定這一點不成問題;其次,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里的“以夫妻名義”誰出具的最有效力?毫無疑問是與百姓最貼近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也只有他們最了解周圍環境。但這份證據要取得,談何容易?沒了它,就好象三腳凳斷了條腿,站都站不穩,被一票否決。再次,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意思是說,同時要取得群眾證詞,從不同角度都以認為他們是夫妻身份。本案部分群眾由于顧慮等原因,寫得比較含糊,不利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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